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
企业名称
敬 告
1、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,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个人独资企业法》、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和本申请书,并确知
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。
2、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、证件的真实性、有效性和
合法性承担责任。
3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明应当是原件,不能提交原件的,其复制
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确认。
4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明应当使用十六开纸。
5、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、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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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
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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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文 件 材 料 名 称 |
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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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投资人签署的《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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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人履历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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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企业住所证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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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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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
有关批准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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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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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人及受理日期 |
年 月 日(星期 ) |
受理通知
书 文 号 |
( ) 登记受理
[ ]第 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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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请 人 |
年 月 日(星期 )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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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(1)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,在“备注”栏中填写材
料份数。
(2)企业住所证明:投资人自有的住所,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;
租用他人的场所,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人的产权证明。企业住所不
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,投资人除了提交企业住所证明外,还应当提交生产
经营场的证明。投资人自有的经营场所,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
证明;租用他人的场所,应当提交租赁协议。
(3)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。申请人是投资人的,应
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;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,应提交投资人的
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。
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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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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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住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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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编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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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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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范围
及 方 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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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资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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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资方式 |
1、以个人财产出资 |
2、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
家庭成员签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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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业人员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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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部门
意 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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谨此确认,本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。
投资人签名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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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(1)“企业住所”应填写所在市、县、乡(镇)及村、街道门牌号码。
(2)出资额是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,以及采取实物、土地使用权、知识产
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,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
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。
(3)“出资方式”栏中,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“√”。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
出资的,家庭成员应当签名。
(4)“从业人员数”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。
(5)出资额、出资方式和从业人员数由投资人申报。
投 资 人 履 历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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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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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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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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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寸免冠
照 片
粘 贴 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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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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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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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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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 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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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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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 住 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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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编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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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
作
简
历 |
工作单位和部门 |
起止时间 |
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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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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谨此确认,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。
投资人签名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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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(1)“居所”填写投资人身份证地址。
(2)“现住所”填写投资人现在的住所,由投资人申报。
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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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 业 名 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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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 业 住 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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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人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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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人居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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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 营 范 围
及 方 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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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资 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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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资方式 |
1、 以个人财产出资
|
2、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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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 审
意 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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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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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 查
意 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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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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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 定
结 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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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: 年 月 日 |
说明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的规定,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由投
资人申报。
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归档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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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照注册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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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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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照副本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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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本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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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
执
照
人 |
签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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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
执
照
人 |
签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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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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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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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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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登记
注册文件
、证件的
归档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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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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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领执照人为投资人或其委托人